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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船船员违法记分法规培训教材(一)
作者:管理员    发布于:2016-10-12 11:57:51    文字:【】【】【

第一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简称《海商法》)自1993年7月1日起施行,主要目的是为了调整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的基本准则,为人民法院审理海事海商案件提供法律依据。该法共有15章278条,除总则外,包括了涉及以下各项制度的内容,即:船舶所有权、船舶抵押权、船舶优先权、船员、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航次租船合同的特别规定、多式联运合同的特别规定、海上旅客运输合同、船舶租用(定期租船、光船租赁)合同、海上拖航合同、船舶碰撞、海难救助、共同海损、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海上保险合同、时效、涉外关系的法律运用、附则等。作为调整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的基本准则,《海商法》实施以来,对于健全和完善中国的海商法律制度,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我国航运市场,推动中国海运业向市场化方向转型,缩短中国与国际航运市场经济之间的距离,促进中国海运事业和对外经济贸易事业的发展等,已经并且仍在发挥着重要和积极的促进与保障作用。但是由于社会发展变化和《海商法》本身在实践中所暴露出来的缺陷,《海商法》修改研究工作一直在持续和深入,为未来《海商法》修改奠定基础和准备。

一、哪些船舶不适用于《海商法》?

答:根据《海商法》第三条的规定,在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中,用于军事的船舶、政府公务的船舶和20总吨以下的小型船艇不适用于《海商法》。

二、外国籍船舶可以经营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运输和拖航吗?

答:根据《海商法》第四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运输和拖航,由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的船舶经营。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非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外国籍船舶不得经营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运输和拖航。

三、《海商法》中的船舶优先权制度对船员有什么影响?

答:根据《海商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船舶优先权是海事债权人根据法律规定,向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提出海事请求,在法定期限内通过司法程序扣押和拍卖与债权产生有关的当事船舶,并对拍卖价款享有优先于船舶抵押权及其他债权而受偿的权利。受偿顺序:

第一,因行使船舶优先权产生的诉讼费用,保存、拍卖船舶和分配价款产生的费用等先行从船舶价款中扣除;

第二,在扣除诉讼费用后,顺序如下:

(1)船长、船员的工资请求;

(2)人身伤亡请求;

(3)港口规费请求;

(4)救助款项请求;

(5)侵权造成的财产赔偿请求。

第(1)、(2)、(3)、(5)项中有两个以上海事请求的,不分先后,同时受偿;不足受偿的,按照比例受偿;第三,例外情况。当上述第(4)项救助款项请求后于第(1)、(2)、(3)项发生的,应当先于第(1)、(2)、(3)项受偿。而且,第(4)项中有两个以上还是请求的,亦是后发生的先受偿。所以船员在船上服务,对工资请求、人身伤亡请求船舶优先权。

四、船舶所有权转让后,船员还可以就拖欠工资申请船舶优先权吗?

答:可以。根据《海商法》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船舶优先权不因船舶所有权的转让而消灭。但是,船舶转让时,船舶优先权自海事法院应受让人申请予以公告之日起满六十日不行使的除外。所以船员在船舶所有权转让后,仍可以就拖欠工资申请船舶优先权,但是应当注意的是船员应当在海事法院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向海事法院申请登记。

脚注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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