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规则”对于船员见习船舶有何规定?
作者:管理员 发布于:2017-02-15 12:00:33 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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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1规则”附件对船员见习船舶明确了如下规定:
(1)值班水手、值班机工的见习船舶不分航区,只要求在相应的等级上;
(2)三副、三管轮的见习船舶应在相应航区相应等级或降一航区或降一等级;
(3)大副、大管轮的见习船舶应在相应航区相应等级或降一等级但不能降航区;
(4)船长、轮机长的见习船舶必须与其申请适任证书的航区、等级一致;
(5)电子电气员的见习应在相应等级的船舶上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