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健康要求 |
任职岗位 | |||
船长和甲板部船员 |
轮机部船员及无线电操作人员 |
餐饮服务及其他船员 | ||
身高 |
海船船员男性应不低于165cm,女性应不低于160cm;内河船舶船员男性应不低于160cm,女性应不低于155cm |
按4.1的规定 |
按4.1的规定 | |
血压 |
收缩压90mmHg~150mmHg,舒张压60mmHg~95mmHg |
收缩压90mmHg~150mmHg,舒张压60mmHg~95mmHg |
按4.2的规定 | |
心率、呼吸频率 |
按4.3的规定 |
按4.3的规定 |
按4.3的规定 | |
视力 |
远视力 |
采用GB11533规定的视力表小数记录法。双眼裸视力均能达到0.5及以上且矫正视力均能达到0.8及以上 |
按4.4.1的规定 |
按4.4.1的规定 |
近视力 |
按4.4.2的规定 |
按4.4.2的规定 |
按4.4.2的规定 | |
视野 |
按4.5的规定 |
按4.5的规定 |
按4.5的规定 | |
复视 |
按4.6的规定 |
按4.6的规定 |
按4.6的规定 | |
暗适应 |
按4.7的规定 |
按4.7的规定 |
按4.7的规定 | |
色觉 |
采用俞自萍假同色表测定,辨色力正常 |
按4.8的规定 |
按4.8的规定 | |
听力 |
以电测听力计测定,双耳裸听力在0.5kHz、1.0kHz、2.0kHz频段上均小于等于25dB;在3.0kHz、4.0kHz、6.0kHz频段上均小于等于30dB。 |
以电测听力计测定,双耳裸听力在0.5kHz、1.0kHz、2.0kHz频段上均小于等于25dB;在3.0kHz、4.0kHz、6.0kHz频段上均小于等于30dB。 |
按4.9的规定 | |
语言 |
良好的语言交流能力,无口吃 |
良好的语言交流能力,无口吃 |
按4.10的规定 | |
脊柱、四肢 |
按4.11的规定 |
按4.11的规定 |
按4.11的规定 | |
职业限制和禁忌 |
患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传染病患者,在传染期内不应上船工作。 餐饮服务船员肠道传染性疾病病原携带者亦属禁忌 |
1.体检应在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员健康体检机构进行。
2.体检应随身携带有效的身份证件。
3.体检前两天禁止饮酒,体检前一天晚8点后禁止饮食。
4.船员健康检查必须按照本表所列项目进行,不得减项。主检医师填写检查结果要规范,结论栏要如实写明“合格”、“不合格”;如有限制,请列明;如不合格,简要说明原因。
5.血常规、尿常规、肝功能、血糖、血型、胸部X线检查、心电图为基本检查项目,体检医师根据实际健康检查情况可增加特殊检查。
6. 超声检查仅限于有症状或病史者,或者年满40岁的男性和年满35岁的女性。
7. 有船员职业限制和禁忌证症状的需进行相关检查。
8.腹部超声波检查项目包括肝、胆、胰、脾、双肾,妇科超声波检查项目包括子宫、双侧附件。
9. 健康检查表应附血常规、尿常规、肝功能、血糖、血型、胸部X光检查、心电图、超声波检查、听力检查报告,餐饮服务船员还应附大便细菌培养检验报告;“主检医师签名”栏内必须经相应的医师签名,船员健康检查机构必须盖公章,否则无效。
10.船员健康检查机构、船员服务机构、船员用人单位、海事部门应对船员医学隐私予以保护。
11.船员应向船员健康检查机构提供真实的医学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