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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违法记分办法》工作事项的通知
作者:管理员    发布于:2016-09-22 16:22:36    文字:【】【】【

各直属海事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海事局: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违法记分办法》(海船员〔2015〕600号,以下简称《办法》),现就相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船员违法记分行为分类
  涉及违法记分的船员违法行为分为两类:
  第一类:依照规定应当给予海事行政处罚同时又应当实施违法记分的船员违法行为。
  第二类:依照规定仅实施违法记分的船员违法行为,即《办法》附件《船员违法记分分值标准》中代码为11003、11020、11036、21003、21017、21028等六项违法行为。


  二、关于记分管辖
  对于第一类船员违法行为,由负责实施行政处罚的海事管理机构管辖,即谁处罚,谁记分。
  对于第二类船员违法行为,代码为11003、11020、21003、21017等四项违法行为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海事管理机构管辖;代码为11036、21028等两项违法行为由违法行为发现地的海事管理机构管辖。


  三、关于记分实施
  (一)对于第一类船员违法行为,在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同时,实施违法记分,并将本次记分的情况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记载。
  (二)对于第二类船员违法行为,应按照《海事行政执法证据管理规定》(海政法〔2014〕141号)的规定,采集相关证据。对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符合违法记分情形的,海事执法人员应向当事船员说明记分分值及记分理由,认真听取当事船员的陈述、申辩。决定对船员实施违法记分的,海事执法人员应制作《船员违法记分通知书》(附件1),交当事船员签名确认。当事船员拒绝签名的,海事执法人员应在《船员违法记分通知书》上注明情况。违法事实不清楚或违法证据不确凿的,不得实施违法记分。
  (三)当事船员对于违法记分有异议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有关规定申请救济。


  四、关于分值记载
  实施船员违法记分,海事执法人员应在《船员服务簿》记分页上记载,同时按下列要求在信息系统中记载:
  (一)对于使用海事法制管理系统实施行政处罚的海事管理机构,由系统自动在船员管理系统中对第一类船员违法行为的违法记分进行记载;
  (二)对于不使用海事法制管理系统实施行政处罚的海事管理机构或对第二类船员违法行为实施违法记分的,海事执法人员应在完成记分后将记分信息录入船员管理系统。 

脚注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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